| 探索中国的非对称分税制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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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金融证券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7 12:2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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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要明确职责范围,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必须在法律上给予明确。
2、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支出范围。财政支出的划分应以事权的划分为基础,而且,财政支出财力应区分初始财力和最终财力两个概念③,而“财权与事权统—”中的财权应就是指最终财力使用权,使“财权与事权统一”原则的含义明确化、科学化。
3、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非对称型分税制下,地方初始财力与事权不对等的缺口只有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来弥补,才能实现地方最终财力与事权的平衡。这种转移支付不同于“抽肥补瘦”和“统收统支”,税收返还也不是严格意义的转移支付。为适应规范化分税制的要求,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在规模和形式两个方面都应进一步改革。
转移支付规模的确定以因素法取代基数法,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和客观标准,以消除历史和人为因素的不合理影响。地方应得到的转移支付数额应以该地初始财力与必要事权所需财力间的缺口为基准,防止地方与中央“搏弈”和讨价还价。
转移支付的形式可借鉴转移支付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如美、日、德等国)的经验,设置一般补助、专项补助和特殊灾害补助三大类财政转移支付,其中专项补助的规范化至关重要,一般补助主要用于弥补财政困难地区的各种刚性财政开支缺口,保证困难地区的正常施政和公务员享受应有的物质待遇。专项补助一般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资助外部性强的区域性项目,或帮助贫困地区改善投贸和生活环境,或实现中央对全国经济的调节控制。灾害补助用于帮助受灾地区抗灾和恢复。
4、适当扩大地方税权。如前所述,分税制较完善的国家的地方政府在治理地方税方面都有一定的自主权,包括地方税的立法权、解释权和减免权等。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别非常大,很有必要在坚持税权相对集中于中央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权。如让地方在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地方税种上拥有一定的解释权、减免权和税率、税目调整选择权;对那些不影响宏观调控和中央税基的地方税种的立法权也可下放给地方。
5、完善地方税收体系。首先,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主体税种应同时体现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并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目前主要可培育营业税和城建税为地方主体税种,往后逐步完善所得和财产课税制度,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地位。其次,规范划分税收的标准,坚持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取消按行政隶属关系和按行业划分的不规范做法。其次,逐步统一内外企业和个人的税负,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把它设为共享税并适当向地方倾斜。最后,适时出台一些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的新税种,如证券交易税和社会保障税等;加快“费改税”进程,将合理的、普遍性的收费改为立法征税。
6、加强税法建设,改喜税收征管。各主要税种及主要的税收征管规则应有人大正式的税收立法,以提高税收管理的立法水平,增强税收管理的权威性。改善税收征管主要包括:①税收应由税务机关征管(关税除外),且明确划分两套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防止税收管理的相互交叉或不到位现象的发生。②做好税源研究,完善税收收入规模的预测方法,为合理制定税收计划和实施转移支付提供科学依据。③建立以纳税人“自报自缴”为基础的申报纳税制度。④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推行税务代理。
注释: ①这里的地方政府一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包括了地方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机构。 ②1994年分税制改革……保留了许多包干体制“胎记”,如事权、税权划分不合理,按基数法核定收支基数,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沿袭原有财政上解、补贴等办法等(何振一等,1999)。 ⑨现存资料如《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经济年鉴》中以“本级政府组织的收入”列入各级财政收入,这还不能反映各级政府的初始财力。我们认为,中央初始财力应为年鉴上的“中央财政收入”加上地方上解数,减去税收返还数;地方初始财力应为年鉴上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去上解中央数,再加上税收返还。
来源:《涉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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