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与内地反贪机关的比较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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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司法制度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7 23: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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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 波
[摘要] 本文对香港和内地的反贪机关在成立背景、组织机构、职责职权和政策立法上存在着众多的不同之处的比较,提出了我国人民检察机关中的反贪污贿赂局在今后的反腐倡廉工作中所要解决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即反贪机关地位、权力、工作任务、取证方法、救济机制和组织建设。从而,为两地的反贪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上的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香港廉政公署 反贪污贿赂局 贪污腐败 反腐倡廉 贪污腐败犯罪是古往今来各个社会所共同关注的焦点。它的存在和蔓延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大敌。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之后,贪污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贪污腐败者的财踩缤煳氖郑惶拔鄹苷叩募侗鹨苍嚼丛礁叩鹊龋庑┫窒笱现氐乃鸷α说澈凸以谌嗣裥哪恐械耐牛蝗怕伊苏5纳缁嶂饕逑执媒ㄉ璧闹刃颍蛔璋酥泄亩酝饪拧⒍阅诟母锏牟椒ァK拇嬖诤团蛘鸵丫鹆说澈凸伊斓既说母叨戎厥印1疚氖酝ü韵愀鄯刺盎亍愀哿鸬慕ㄉ琛⒃俗骱椭叭ǖ姆治隼粗傅嘉夜饕姆刺盎亍刺拔刍呗妇值母母锖头⒄埂=瓜愀酆湍诘亓礁龇刺盎馗髯苑⒀锍ごΓ植共蛔悖嗷ソ杓嗷ズ献鳎俳髯缘淖晕彝晟坪头⒄梗直鹞愀酆湍诘氐木梅⒄蛊鸬奖<莼ず降淖饔谩?BR> 一、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香港廉政公署的全称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 ICAC),它于1973年2月17日由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在立法局会议上宣布组建。随着1974年2月15日《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的颁布而赋予权力得以成立。香港廉政公署的使命是: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的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为完成这一使命,廉政公署下属了廉政专员办公室和三个专门的职能责任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同时,香港政府还颁布了三个条例以授予廉政公署在肃贪倡廉上的权力,它们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Ordinance,共18条)、《防止贪污贿赂条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共35条)、《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Ordinance ,共29条)。①通过这些机构的建设与法规的颁布为香港贪污腐败分子逐步编制起一扇疏而不漏的天网,也为促进香港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根据1999年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 秩毡ā返淖杂删弥甘允荆愀哿?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地方;在全球140经济体系中,香港被评为最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体系;在亚洲最廉洁的城市中,香港位列第三。②与此同时,香港政府为了保证廉政公署自身的清政廉洁和高效的工作,它委任了社会各界贤达组成四个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任。这些委员会是: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③ 总之,香港反贪机关通过对自身组织的建设和完善,以及对其监督机构的设置从多个层面保证了香港廉政公署的高效有力、清政廉明的工作作风和肃贪倡廉的工作宗旨。它的设立、发展和完善是整个香港经济正常有序进行的奠基石! 二、反 贪 污 贿 赂 局 在我国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④最早承担反腐倡廉工作角色的是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经济检察部门。后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成立了集举报、侦查、预防功能于一身的权威反贪机构—反贪污贿赂局即反贪局。1989年8月18日全国第一个反贪局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贪污贿赂检察厅更名为反贪污贿赂总局以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反贪局的工作。从此,内地的反贪工作进入了更加专门化、正规化的轨道,它的成立标志着内地反贪污贿赂斗争达到一个新的起点! 各级反贪局的职责是:受理举报中心移送的经济案件;调查贪污、[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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