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体育行业规则与刑法的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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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刑法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7 23:2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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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移交”的违法执法行为所涉及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我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体育行业管理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从业人员因而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且其传统做法,可以说正是触犯了本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行为。在我国足球赛场上球员、教练、俱乐部工作人员动辄辱骂、追打、威胁裁判的行为时有发生,且在国际足球赛场上都屡有发生,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于这些行为,过去只有罚款、停止比赛,最重的也仅有终生禁赛的处罚。但是没有司法的介入,这些处罚并没有起到杜绝这类现象发生的作用。基于裁判员是国家公务员的立论,其在比赛场上执行裁判职责的行为,是受足协指派代表足协依法履行职责,理应属于公务行为。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论处,既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也是对裁判人员的保护。 以法治国,那么对任何一个领域都不能放松,法律该管的就要管,法制不完善的要尽早的完善,不能因为一小撮人的利益而阻隔了法治的进程!对于体育这一行业,体育管理部门也不要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管理者,以法治国的今天,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如同司法机关对计算机领域,期货,证券市场,知识产权领域的介入和管理,不可能例外。
参考资料: [1] 中国律师 2001年第2期 47-49页 [2] 《正当行为论》 王政勋著 法律出版社 2002年6月版 [1] 高铭喧《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1年版 [2] 《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朱福恶著,法律出版社 2002年5月版 [3] 《正当行为论》 王政勋著 法律出版社 2002年6月版 [1]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1版 [2]《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3] 高铭喧《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 1988版 [1] 高铭喧《中国刑法词典》学林出版社 198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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