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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被恶搞为"校花" 网络恶搞同样很暴力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08-9-19 13:41:26 【校园论坛】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责任的建议引起关注。近日新华网、人民网站、新浪网等网站开辟“反对网络暴力”专题,大家纷纷把矛头对准了“人肉搜索”,却难觅“恶搞”的身影。

  然而,近日,一组名为《一位美女校花的生活照,不是美女我把头割给你!》的照片被广泛转载到20多个网站,点击率达数十万。照片的主人———惠州学院大三学生小程却为此懊恼不已,多次致电本报。原来,照片在转帖过程中被人以自拍者的口吻配写文字,并就“看后感”展开投票,让不少误解的网友直言反感。

  面对众多转恶搞帖的网站,小程投诉无门只能求助法律诉讼,却陷入诉讼独力难支的困境。有关专家指出,对待恶搞应该宽严相济并加强立法监管,同时网站也要增强守法的意识,才能避免在恶搞中有无辜者被网站集体“误伤”的情况出现。

  恶搞“美女校花”照引数十万网友点击

  2008年9月2日中午,小程在泡学校非官方论坛惠大论坛时,通过一个链接竟看到“恶搞”其生活照的帖子。

  根据小程提供的链接,记者在深度娱乐论坛的特色贴图区看到了这个题为“一个美女校花的生活照,不是美女我把头割给你”的帖子,下面7张照片正是小程在惠大论坛发过的一组“大头贴”生活照。发贴的是网名为“我老婆是教师”的“深度版主”。

  照片中的小程样貌普通,但转帖的楼主以自拍者的名义进行了“美丽的”文字加工。

  组照开头有段引言,“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美无处不在……我是一个热爱生活的人,所以,我要用我的眼睛去发掘被人们遗忘的美”,之后的7张照片中分别配有“我还是喜欢长发”、“我微笑的时候最美”、“我永远都这么自信”、“老公送我的手链好看吗”等充满自信和炫耀的“图片说明”。

  “文字都不是我写的,帖子顶端还有投票,也是以我的名义发出,像芙蓉姐姐那样搞作!”最令小程感到气愤的这个类似阅后感的投票,里面有四个选项“有个性,够时尚,挺美的”、“楼主把头拿来”、“楼主太无耻了”、“今天的晚饭省了”。帖下33页的留言中充满“想吐,想起了龅牙妹”,“俺们不要头,闪了”、“还不如看芙蓉姐姐”等尖酸挖苦的语句。

  令小程吃惊的是,她到百度一搜索,发现帖子已发在泡泡俱乐部、太平洋网站、猫扑大杂烩甚至某中学的贴吧等20个网站论坛上。“最早是8月12日在泡泡俱乐部发的,点击率超过18万,回帖也超1600个。看到在泡泡俱乐部的帖子一个小时内就增加1000多点击次数,简直让人汗颜。”

  “恶心、愤怒!我的精神严重受到刺激,害得我都不想做其他事情。”小程这样形容当时的心情。她坦言,之前她为了“展现自我”,在惠大论坛发了几辑生活照,反响不错。没想到这次被人恶搞后照片迅速广泛传播。

  “太恐怖了,以后得留个心眼才行。”

  遭恶搞学生投诉维权力不从心

  愤怒之下,小程想到了向学校反映和报警,但效果不明显。

  惠州学院保卫科的姜科长告诉记者,小程向学院反映情况后,他首先向其班主任说明了情况,并对小程进行面谈安慰。另外,协助小程找到了公安报警,至于下一步怎样处理,这需要警方调查。

  9月3日,小程先后到学校附近的马庄派出所报案,又将情况反映到公安分局网监部,并留下收集到的资料,可是直到到今天,事情一直没有进展。

  马庄派出所的一位姓潘的警员向记者确认,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他们将情况知照了分局的网监大队。但侵犯肖像权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按照规定,需要法院立案,警方的网监部门才能协助调取资料,进行调查。目前小程还没有向法院申请诉讼,警方不好介入。

  无奈之下,小程只能通过注册论坛帐号,逐个向论坛管理员发短消息,要求撤下照片。9月3日,泡泡俱乐部和太平洋的一个分站已经将照片删除,深度娱乐论坛16日将帖子锁定。但更多的是对小程的要求没有反应。“一些网站注册了,但不能投诉,一些论坛因为注册不了,却一直联系不到论坛管理员。还有一些根本找不到联系方式。”

  昨日,记者在网上输入帖子的题目搜索,相关网页仍有56个。面对数量庞大的转帖网站,小程坦言无从入手,“如果要诉讼的话,我一个大学生要面对那么多网络,真的是力不从心。现在唯有希望事件能通过时间淡化”。

律师称网站未经同意登照侵犯肖像权

  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的杨炼培律师认为,事件中这些网站已经侵犯了程同学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事件中这些网站在没有经得照片主人的同意下将照片在公开传播,虽然这些转载的网站没有对浏览这些照片进行收费盈利,但转载过程中,通过点击率的增加,可以吸引广告从而盈利,这也属于用于商业目的。

  事件中,恶搞者给程同学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部分网站在照片主人要求撤下照片后仍然没有行动,因此,受害方不但肖像权被侵犯,还可以追讨精神赔偿。

  杨律师称,目前遇到这类案件的时候,受害人应当及时保存相关的网页作为证据。同时可通过正当渠道将自己的立场、要求向网站提出,要求撤下照片、消除负面影响等,甚至可以去发律师函。如果对方仍然不回应,则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对于程同学来讲,如果转载的网站达到数十个,也需要到全国各地确立诉讼的身份和起诉对象,这会面临立案成本高和花费时间长的问题,目前来讲还没有其他好办法了。”

  纵深

  恶搞:被忽略的网络暴力

  谈起网络暴力,大家把矛头纷纷对准了“人肉搜索”,但却难觅“恶搞”的身影。新华网“你认为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调查中,恶搞并不在列。

  与直接暴露真实姓名的人肉搜索相比,恶搞往往通过对传播对象的改头换面,大多没有进行指名道姓的攻击。然而,从恶搞电影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到被网友安在各式各样图片PS头像的“网络小胖”,再到央视新闻联播小女孩的“很黄很暴力”,恶搞对象已经从现象等抽象的事物,逐渐扩展到对个人的嘲讽。

  对此,杨炼培律师等几位专家分析,恶搞主要利用网民猎奇心理,但是网络的法律意识却没有跟上。如果是网络小胖那种情况,当事人觉得不以为然,也没有多大问题。但像小程那样比较在意的,心灵因此受到伤害,某些网友的言语甚至可能触犯了道德底线,这时网站就应该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然而小程给转载的网站多次提出删帖的要求,一些网站却没有任何反应,这显示出某些网络建设者的法律意识还滞后。“这种氛围在网络上没有形成,就导致个人一旦受侵害后陷入多头诉讼、无力应付的困局。”

  建议

  对恶搞应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在我国,恶搞并有没有专门的法律约束,大多情况下由当事人以民法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进行主张。

  针对“央视黄暴恶搞事件”,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年初曾表示,对网络“恶搞”的行为,也需要做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

  阎晓宏称,有一些“恶搞”行为属于娱乐性的,而且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也不一定要深追究责任。但是对作品的使用量如果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或搞笑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这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由法院界定“恶搞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一些新生事物,法律有时是滞后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很多国家都在考虑如何规范‘恶搞’行为,立法者未必不想对‘恶搞’立法,可能只是还没有想到如何立法;因为对于‘恶搞’而言,不可否认有其积极的一面,例如‘恶搞’一些政府机关的不良现象和风气,虽然网友的行为有些过了,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监督和批评的效果”。所以,“对‘恶搞’抽象的行为,应该宽容些;但对‘恶搞’具体个人的行为应该严格些,因为网络往往会放大侵权造成的伤害”。

  龙卫球表示,法律不是万能的,民法也无法规范所有的行为;他提出,对“恶搞”可以谨慎引入行政法,“就像在公共场所通过行政管制禁止抽烟一样,但一定要慎用,以防止与公民自由权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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