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瑞明
近日,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要求辅导员签《学生管理教育承诺书》,其中一条“不以任何理由与学生谈恋爱或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引发各方热议。(11月16日《长江商报》)
诚然,大学的老师与学生谈恋爱或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难免会以感情代替公正,在学习、考试诸方面会出现偏颇,由此会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结婚、甚至生小孩都可以,难道还不能谈恋爱?这种规定真有点令人不解。
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可自愿结婚。大学生既是具有高等学校学籍的学生,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按照婚烟法,在校既能谈恋爱,也能结婚,他们有追求爱情的权利和自由。至于说大学生同谁谈恋爱,同谁结婚,这是他本人的自由,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进行干涉。因此大学生与导师谈恋爱也应在情理之中,武汉科大要求辅导员签不准与学生谈恋爱的承诺书,显然是包办代替,以校方意图代替个人意志。
其实这种承诺书,也只是一种形式,一些辅导员事与愿违的签定了,也未必就能禁止师生恋,因为谈恋爱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中进行,纵然就是不作此规定,师生之间毫无顾虑,公开亲热进行恋爱也不多见,他们大多是秘密进行。有些就是公开的接触,只要两人不承认,你也没有什么根据说师生两人就一定是谈恋爱,你还能为此进行侦查、调查?谈恋爱是一种个人的自我意识行为,靠承诺书难以约束。
再说,就是有真凭实据发现两人谈恋爱,或者说已经到了生米煮成熟饭的地步,只要不违反政纪、法律,那又能怎么样,承诺书还能代替法律,你还能给他们处分?最多也就是换个位置,从甲班的辅导员调到乙班当辅导员,这种承诺书在处理上没有足够的效力。
当然,如今的一些学校,校风况下,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强行与其谈恋爱或超出正常的师生关系的现象不可避免的存在,但这怎么来甄别是自愿还是不自愿,如果是强行做出有碍于道德的事,那就不是承诺书承诺的那么简单,性质已经变了,应是上升到党纪、政纪、以至法律的层面解决的问题,所以此种承诺书,正当的恋爱约束不了,不正当的行为更处理不了,作用没多大。
大学生已经是成年人,思维也日趋成熟,有自己的恋爱观,有不同的追求,他们中绝大多数人不可能任人摆布。学校只有采取疏导的方式,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恋爱观,对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做好监督与管理;对于出现不正当行为,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的预防负面影响。 |